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均系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性質上都是債的保全措施,但撤銷權系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由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其與代位權的顯著區別在于前者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而代位權則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均系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性質上都是債的保全措施,但撤銷權系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由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其與代位權的顯著區別在于前者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而代位權則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什么意思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其自身的實體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該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其主要有如下的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其突破債權的相對性而具備對外的效力,以達到債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而且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
第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均系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性質上都是債的保全措施,但撤銷權系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由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其與代位權的顯著區別在于前者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而代位權則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
代位權亦不同于債權讓與
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其利益時,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通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債權讓與告畢后,讓與人與受與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消滅;而代位權訴訟中僅在債權人勝訴且獲取全部清償時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方可消滅,勝訴但因債務人資不抵債僅獲部分清償或債權人敗訴時其與債務人的債的法律關系則依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