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評析

導讀:
筆者試就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保全方式之一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作以下評述。債全保全包括兩種保全方式,即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對于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保全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但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瑞士因強制執行法較為完備,不認為有設債權人代位權的必要,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那么合同法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試就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保全方式之一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作以下評述。債全保全包括兩種保全方式,即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對于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保全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但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瑞士因強制執行法較為完備,不認為有設債權人代位權的必要,僅設有債權人的撤銷權。關于合同法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它是新中國首部統一的合同法。借鑒先進立法經驗,注重合同實踐,完善合同制度,是其價值取向之一。該部合同法吸取了大陸法系民法理論和立法經驗,第一次規定了債權保全制度。筆者試就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保全方式之一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作以下評述。
一大陸法系中的債權保全與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保全概念及形成機制
債權保全,又稱債的保全,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權利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以排除債權危害、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債全保全包括兩種保全方式,即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
對于債權的實現,基于合同相對性理論,原則上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為實現債權,在合同關系成立時,當事人可以采取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幾種擔保形式,民法理論稱之為債的特殊擔保。同時,依照法理,合同關系一經合法成立,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就成了債權的一般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債務人的財產就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但是,并非所有合同都設立擔保條款用以保障債權。當未設立擔保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不能實現債權時,只有靠法院裁判依照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后的現有財產。該財產可能因債務人的原因出現應增加而未增加、不應減少而減少的情況,從而危及債權實現。于是,當債務人與第三人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上在債的擔保之外,又設立了債權保全制度,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債權的危害。在債的保全制度中,以債權人的代位權來保持、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以債權人的撤銷權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債的保全又稱債的對外效力。債權保全制度的形成是對傳統民法合同相對性理論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