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1.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要件: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它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力。倘若債務人已經行使其權力,而行使權力的方式不當或結果并非最佳,也不屬于怠于行使。筆者認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僅僅是代位權行使的一般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1.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要件: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它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力。倘若債務人已經行使其權力,而行使權力的方式不當或結果并非最佳,也不屬于怠于行使。筆者認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僅僅是代位權行使的一般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包括了哪些內容
1.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要件: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
2.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
3.債權人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來行使。
4.債權人必須通過向法院請求來行使代位權。
5.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可見,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權利。該權利僅指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不包括其他實體權利及訴權。另外,該債權不包括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它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力。至于債務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倘若債務人已經行使其權力,而行使權力的方式不當或結果并非最佳,也不屬于怠于行使。
3、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它是指債務人因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而自己又無資力清償債務,并因此造成債權人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構成債權人有保全的必要。
4、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此義雖然在《合同法》第73條未明示,卻為該條固有之意。因為,在債務人未履行遲延時,不能最終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筆者認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僅僅是代位權行使的一般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事實上,即使將此作為構成要件的學者也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人未履行遲延也可以行使代位權。
就代位權的行使而言,該制度還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只要債權人代位權條件成就,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但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在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來行使。因此,與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債權人必須通過向法院請求來行使代位權。即通過訴訟程序,甚至不包括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程序。
4、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故其行使的范圍不限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還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理論上對此尚有不同看法。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只有讓債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才能體現公平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