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一、法定代理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于相同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理權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監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訴訟行為時,指定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即行消滅。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一、法定代理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于相同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理權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監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訴訟行為時,指定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即行消滅。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哪些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
一、法定代理
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決定,而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由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于相同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理權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監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
二、指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這種代理權的發生基于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訴訟行為時,指定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即行消滅。
三、委任代理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委任代理人。因這種代理權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的,所以又稱意定代理。委任代理是一項范圍廣泛、應用普遍的代理制度,當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親屬、律師擔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擔任委任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任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但是在離婚案件中,確定離婚與否,必須當事人本人表達意志,不能授權由委任代理人決定。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權,因訴訟終結、解除或辭去委任、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委任代理的變更和解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報告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