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

導讀:
代位訴權包括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訴訟保全等一系列訴訟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合同法之所以要設立代位訴訟制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特賦予債權人特定的訴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場合,如果不允許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代位訴訟,不僅會縱容債務人的惡意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久而久之,會培植不良的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那么析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訴權包括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訴訟保全等一系列訴訟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合同法之所以要設立代位訴訟制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債權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特賦予債權人特定的訴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場合,如果不允許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代位訴訟,不僅會縱容債務人的惡意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久而久之,會培植不良的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關于析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1]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我國規定的是代位訴權,最高法院稱之為代位權訴訟制度,即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代位訴權包括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訴訟保全等一系列訴訟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學界有關這方面的文章已經很多,但是司法實踐對這一新生事物還比較陌生,有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筆者在此不揣冒昧,試圖就一些重要問題作一簡單探討分析,就教于學界同仁。
一、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