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評析

導讀:
尤其是將入庫規則改為直接受償的實踐,成為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一項開創性工作。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彌補。我國規定的代位權要件外國法律規定相比,均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到期和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作為代位權成立的要素。我國法律代位權制度的特點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那么論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尤其是將入庫規則改為直接受償的實踐,成為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一項開創性工作。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彌補。我國規定的代位權要件外國法律規定相比,均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到期和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作為代位權成立的要素。我國法律代位權制度的特點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關于論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債權擴張的體現,是對傳統合同法相對論的突破。第七十三條《合同法解釋》(一)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對代位權作了詳細規定。我國法律對代位權的規定不同于傳統理論。尤其是將入庫規則改為直接受償的實踐,成為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一項開創性工作。本文催天下小編試圖分析中外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利弊,并對我國合同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質疑,以期為我國代位權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見。
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彌補。
《合同法》適應了民法現代化的需要,在第73條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代位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㈠》(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我國規定的代位權要件外國法律規定相比,均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到期和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作為代位權成立的要素。
從而看出,外國法律更注重對債權的保全,而我國的規定則側重于代位權的行使,因此將代位權行使的前置條件即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和代位權客體的限制等都作為要件予以規定。
我國法律代位權制度的特點
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沒有規定,顯然不予許可。
2、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范圍較窄,僅限于債權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規定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第12條同時強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不屬代位權的客體范圍。顯而易見,除在代位權客體限制方面我國與傳統理論相似外,我國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明顯比傳統理論所言狹窄。
3、我國代位權行使的效果適用直接受償規則
所謂直接受償規則是指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就次債務人的清償優先受償。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代位權行使結果的直接受償規則,也是對傳統理論入庫規則的突破。
我國代位權制度規定的評析
在前面一部分中在對外國法律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進行評析時所提到的各點,由于它們所揭示的實際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因而同樣適用于我國法律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有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1、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屬于在內容上比較完整的代位權制度。
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第73條、《合同法解釋》(一)從第11條至22條,共有13條法律對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行使要件、行使方式、效果歸屬、客體范圍以及代位權訴訟等問題均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日本民法典》僅在423條規定: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行使屬于其債務人的權利。但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
債權人于其債權期限未屆滿期間,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權利,但保存行為,不在此限。我國臺灣民法典僅在242-243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于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于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律對代位權的規定較為籠統,僅對代位權制度設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簡單規定。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內容完整,能為債權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2、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對于哪些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的范圍作了規定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對于不屬于代位權客體范圍的權利作了詳細的列舉,即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十一種權利為專屬債務人的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客體提起訴訟。
而日本法和我國臺灣法對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規定,即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對于哪些是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并未作詳細規定。比較而言,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可操作性更強。
3、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一旦啟動代位權訴訟,就在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則可越過債務人直接將次債務人作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成為次債務人的清償行為的直接受益者。而根據外國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啟動代位權訴訟后,次債務人的履行結果的受益者是全體債權人,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并未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4、我國代位權制度確立的直接受償規則,將極大地促使該制度效能的發揮。對于此優點,本文將在下面的論述中詳細展開,在此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