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研究

導讀:
為防范合同欺詐,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各個國家和地區民法規定了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一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制度的起源時間,學者間意見不一。但大部分學者認為,代位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法國民法。代位權制度的設立,旨在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完備。規定代位權制度,可以使債權人斟酌具體情形,在行使代位權和請求強制執行之間選擇為之。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防范合同欺詐,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各個國家和地區民法規定了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一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制度的起源時間,學者間意見不一。但大部分學者認為,代位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法國民法。代位權制度的設立,旨在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完備。規定代位權制度,可以使債權人斟酌具體情形,在行使代位權和請求強制執行之間選擇為之。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防范合同欺詐,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各個國家和地區民法規定了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即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一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它有如下特征:(一)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并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在于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權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二)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權利,并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所以,代位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三)代位權在內容上是為了保全債權。所以,代位權不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但這種變更,并非代位權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按照債務人的權利而行使,這與固有意義上的形成權不同。因此,學者將其稱為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或者廣義上的形成權。(五)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也就是說,代位權隨著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債權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