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導讀: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1.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這種財產權利僅限于到期限債權,特權及未到期債權都不能包括在內。代位權主要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那么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1.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這種財產權利僅限于到期限債權,特權及未到期債權都不能包括在內。代位權主要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關于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1.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該法第73條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又對代位權訴訟的具體運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其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代位權通常應符合以下條件,始能成立。
(1)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是代位權成立的基礎條件,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也就沒有什么權利可供債權人代位行使,也就談不上代位權。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都能成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通常能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財產權利。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這種財產權利僅限于到期限債權,特權及未到期債權都不能包括在內。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就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例如債權因長期不行使將可能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礙,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過代理人去行使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其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