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為達到債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種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其突破債權的相對性,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即債權人的債權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創設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為達到債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種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其突破債權的相對性,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即債權人的債權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創設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
性質: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為達到債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種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其突破債權的相對性,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即債權人的債權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
第二,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得到滿足。
第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第四,作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代位權是受到限制的權力。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并且,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而且兩者存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時的第三人才能成為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對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我國《合同法》規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債權,而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或非現實存在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的必要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如何認定?有人認為,其表現是:期限到來時根本不主張權利或延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當債務人沒有遲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