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適用代位權規定 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

導讀:
案例2004年11月23日,譚某與陳某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陳某為譚某加工羊毛衫。2005年3月25日,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原告加工費,且下落不明,金某遂向譚某進行調查。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譚某行使代位權。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陳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析法被告譚某答辯稱:本案中,原告金某并不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律規定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范圍內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數額不明確將可能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權,判令譚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那么靈活適用代位權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2004年11月23日,譚某與陳某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陳某為譚某加工羊毛衫。2005年3月25日,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原告加工費,且下落不明,金某遂向譚某進行調查。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譚某行使代位權。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陳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析法被告譚某答辯稱:本案中,原告金某并不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律規定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范圍內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數額不明確將可能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權,判令譚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關于靈活適用代位權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04年11月23日,譚某與陳某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陳某為譚某加工羊毛衫。2004年12月2日交貨754件,其中貨號為007的每件加工費15元,貨號為008的每件18元,貨號為010的每件15.5元。陳某接到上述訂單后,又與金某簽訂了加工合同,將上述加工業務轉包給了金某,并口頭約定,貨號為007的每件加工費14元,貨號為008的每件17元,貨號為010的每件14.5元。被告譚某將羊毛衫制造通知單、工藝要求單等交給金某,并對金某進行了指導。11月23日至12月4日,根據陳某的要求,金某分數次將加工好的羊毛衫交至譚某處,并由陳某在送貨單上簽收。譚某對其中的47件羊毛衫提出了質量異議。12月25日,金某將返工好的羊毛衫交至譚某處。根據金某與陳某的口頭約定,金某應收加工費為38044元。2005年3月25日,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原告加工費,且下落不明,金某遂向譚某進行調查。譚某對上述事實予以承認,同時承認如無質量問題,應付第三人加工費40001元。金某要求譚某直接向其支付38044元,但遭到了譚某的拒絕。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譚某行使代位權。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陳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析法
被告譚某答辯稱:本案中,原告金某并不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首先,雖然陳某下落不明,但是陳某給譚某曾打了幾次電話追討加工款。因此,債務人陳某并未“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譚某的債權;其次,金某與陳某并未約定加工款的支付時間,陳某與譚某也未約定加工款的支付時間。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被代位債權)均沒有到期,而債權人只能在上述兩個債權均已到期的情況下方可行使代位權;再次,陳某向譚某交付的羊毛衫部分存在質量問題,而雙方尚未就如何處理達成協議。因此,債務人陳某與次債務人譚某之間的債權數額是不確定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范圍內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數額不明確將可能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
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權,判令譚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
答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