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導讀:
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包括債權人提起代位權的主張數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同時也不能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代位權制度的設立,也就設定了與債務人負有連帶關系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這實質上是一種連帶責任,以此保證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所以,在代位訴訟中,債務人對代位要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那么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包括債權人提起代位權的主張數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同時也不能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代位權制度的設立,也就設定了與債務人負有連帶關系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這實質上是一種連帶責任,以此保證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所以,在代位訴訟中,債務人對代位要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平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種意見: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但次債務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但這并不等同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具備必然的財產清償能力和現實實現條件。到期債權和該債權的實現能力完全是兩回事。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能力,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