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

導讀:
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二)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的條件債權人其速次債務的條件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范疇。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那么債權人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二)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的條件債權人其速次債務的條件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范疇。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關于債權人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
(一)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嗎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該條規定明確了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對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二)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的條件
債權人其速次債務的條件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所謂債權合法,就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已解除等情形。所謂債權確定,是指該債權是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后確認的債權。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沒有異議。
(2)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本案中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屆滿,王某多次催討無果,足以證明張某具有遲延履行到期債務的行為。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所謂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其判斷標準一般應以債務人有無償還資力為準,即只有在債務人自身無能力清償債務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使其作為債的擔保的財產減少,債權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債權將變成事實上的不能實現的損害時,才能行使代位權。
(4)代位權的客體必須適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客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須為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界定為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債務債權債務人的定義
債務人負有展行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但債務人展行時是否要求具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性質決定。展行行為是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時,則必英具有行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債務的履行需要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進行,則債務人應享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另外,債務人可以使用履行輔助人行債務。在給付為法律行為時,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范疇。
三、債務債權的次債務人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