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嗎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醫院行使債權,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債權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應債務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債權的范圍。故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醫院行使債權,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債權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應債務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債權的范圍。故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債務人對他人也享有債權,但是又不積極行使債權,會損害到債權人的債權。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嗎?催天下小編為您整理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嗎?
因為這個問題相對比較拗口,所以,小編為大家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便于大家理解。
有甲、乙、丙三個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產,所以無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義務。實際上,乙公司也是債權人,丙醫院尚欠乙公司的貨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實行追討權。在這樣的情況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醫院要債?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醫院行使債權,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債權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應債務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債權的范圍。
代位權需依照法律的規定的條件及程序行使,否則不僅不能獲得應得權利,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所以,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知道了,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債權,不能向乙公司的債務人丙公司行使債權。故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
二、債權人的合理討債方法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法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②、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③、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④、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6、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7、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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