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導讀:
欠錢不還,債權人往往只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通過法院判決生效后,債務人還是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呢?
欠債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是否適用拘留
欠錢不還,債權人往往只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通過法院判決生效后,債務人還是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呢?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
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
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欠債不還是否適用拘留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
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五)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六)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債權人有權向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對于無力償還債務一方,也是可以通過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分期還款或是延期償還債務。法院判決后,對于拒不執行的,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對于那些有償還能力而不還的人來說,對其合理催收也是一種方式,但必須合法討債。
欠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可以與欠款人協商處理,可以要求分期還款,也可以選擇其他財產性權益進行抵銷。如果欠款人不愿意協商的,那么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訴,等贏得訴訟判決后,可以提供法律生效文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欠款人的其他財產。
當然如果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欠款人依舊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終止或中止本次執行,當被欠款人某一天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那么法院可恢復執行程序。
所以對于欠款償問題能夠協商解決的,那么就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時,可以要求欠款人分期履行,約定每過一定時間便返還一部分欠款,有返還欠款總比沒有返還好。
當然也可以協商欠款人以其他財產性權益進行抵銷,因為許多財產價值都是可以轉換的,所以如果欠款人提供其他相當的財產性權益的,那么這樣的抵銷也是可行的。
欠債人無力償還債務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3)法律也考慮到這種情況,規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可以和債權人約定分期償還;
(4)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并交由法院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監督情況,或拍賣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