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夫妻債務時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導讀: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債權人來說,只要有可以執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償還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項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那么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夫妻債務時應該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債權人來說,只要有可以執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償還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項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關于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夫妻債務時應該滿足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對于發生的債務糾紛中,有些債務人為了規避債務,將本來是夫妻共同的債務歸結在自己身上或者以離婚作手段規避債務,以達到保護自己財產的目的,那么債權要起訴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滿足什么條件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了解,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條是對夫妻債務如何分割,如何償還的規定,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可以先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確定由誰來償還債務。協商不了的,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
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此項是說,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夫妻另一方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對于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生活的,且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出示證據索要債權。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能會繼承其所有的遺產,所以,連帶著債務也需要繼承并償還。不少朋友會問:放棄遺產是不是也可以放棄債務?答案是:不可以。夫妻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債權人來說,只要有可以執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償還的。
5、《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此項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后,是借債人自己消費的,則屬于個人債務,債權人沒有權利要求配偶償還。
6、《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此時,不管是夫妻雙方協商將債務分割還是經過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債務,不管夫妻債務如何分配,作為債權人是有權利要求任何一方進行償還的。
對于不屬于自己的債務的且償還的,夫妻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償還債務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償還已經償還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