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

導讀:
現實生活中,為了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我國允許債權人在法定的情形下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那么,我們在此過程中會產生疑問,代位權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代位權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
如果債務人怠于履行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債權行使代位權,但不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