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嗎?代位權中擔保人可作為次債務人嗎

導讀:
保證人擔保是債務擔保的重要方式,保證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那么,擔保人是次債務人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嗎?代位權中擔保人可作為次債務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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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借款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擔保。保證人擔保是債務擔保的重要方式,保證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那么,擔保人是次債務人嗎?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嗎
保證人是為債務提供保證人的,所以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作為次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代位權中擔保人可作為次債務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