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向擔保人主張超過債務人責任范圍的擔保

導讀:
約定擔保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按以下情形處理:、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fā)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擔保人可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一、債權人能否向擔保人主張超過債務人責任范圍的擔保
1、不能。約定擔保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按以下情形處理:
(1)、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條
二、擔保人擔保的范圍有哪些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fā)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guī)定,約定擔保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超出債務人承擔范圍的擔保,法院不予支持。擔保人可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