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部分代償后能否先部分追償

導讀: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通常上,丈夫約定保證責任,妻子是否承擔首先得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擔保人部分代償后能否先部分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通常上,丈夫約定保證責任,妻子是否承擔首先得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擔保人部分代償后能否先部分追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人部分代償后能否先部分追償
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償還,但只能追償擔保人承擔的部分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老公給人做擔保,妻子需承擔保證責任嗎
實際中,丈夫給人做擔保借錢,不管是答應了一般保證還是連帶擔保,只要債務人沒有積極還款,那么最后就得承擔還款責任。不過,妻子是否需要一起承擔保證責任,得根據實際中的具體情況確定。
通常上,丈夫約定保證責任,妻子是否承擔首先得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上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
1、婚前一方借錢買的東西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擔的債務;
2、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承擔債務;
3、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欠下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交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所以老公給人做擔保,其妻子是否承擔責任,丈夫得舉證擔保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或者拿出妻子、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的證據。
否則的話,因為丈夫和妻子具有獨立人格,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所以即使其中一方對外做擔保,也不能直接認為雙方對該筆債務連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