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

導讀:
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同一債務人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屬于混分擔保,債權人實現抵押物權后,抵押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么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同一債務人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屬于混分擔保,債權人實現抵押物權后,抵押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關于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能否向連帶擔保人追償
同一債務人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屬于混分擔保,債權人實現抵押物權后,抵押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