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勞動合同價格,但部分工程量已被甲方取消。甲方能否扣除尚未完成的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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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付款方式:甲方根據售樓情況,分期分批付還給乙方(具體支付方式由雙方在后續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另行約定),留400萬元待甲乙雙方對賬后按對帳結果予以結算支付,但甲方必須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到還款時按月息2%付給乙方,5、甲方在督促業主方按合同條款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尾款的結算過程中出現與業主發生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甲方代表甲乙雙方出面解決v(費用甲方承擔)、乙方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核對,扣除乙方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費用后,甲方尚拖欠乙方工程款的本息合計為___萬元人民幣。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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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方有違約行為,當事人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不想通知對方的,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雙方共同協議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怎么辦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的解決方式:1、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雙方共同協議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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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處理工程停工索賠的法律事務時,法律依據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當發生爭議時,乙方應當收集并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合同文本、付款記錄、工程進度報告、通訊往來等,以證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些證據將在后續的法律訴訟或仲裁中起到關鍵作用。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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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王某起訴請求青島某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王某按約完成施工,青島某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青島某酒店不服,上訴至本院。那么工程驗收后甲方不結算怎么樣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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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法律主觀:甲方不付 工程款 的處理方法: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支付工程款項,則甲方的行為屬于違約,可以起訴甲方,主張甲方承擔 違約責任,因為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是否可以起訴甲方強制付款1、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甲方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沒有哪個法律會如此不公平的規定,疫情造成的損失完全由甲方獨立承擔,首先,甲方沒有義務支付乙方拖欠的材料款,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他們應當找乙方支付貨款,找不到他們自行承擔損失。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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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分包違約可以連帶起訴總包嗎一、分包起訴總包甲方是否有連帶責任分包方起訴總包方,甲方(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發包方為本案的當事人,且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分包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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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糾紛律師: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如何賠償?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一方單方解除的,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按實際情況要求賠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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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甲方拖延工程結算,當事人可以攜帶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就整個竣工結算造價或有爭議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方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和從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甲方不結算,拖延付款,如何起訴1、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給結算,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5、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給結算,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間內支付價款,超過合理期間還未支付的,可以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除外。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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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設計變更減少工程量如何索賠1、法律主觀:工程量變少進行索賠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量減少如何結算法律分析:如果是甲方要求變更減少的,那么結算中要扣除,如果圖紙沒變化,是由于當時數量統計錯誤的,合同價不調整,如果變更要求減少的數量超過一定比例影響到量大優惠的因素,可以和甲方協商補貼一定的材料費用,2、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的約定工程內容減少變更,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協商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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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乙方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需要的資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原件或復印件:需要提供合同原件或復印件,以證明雙方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支付方式等相關條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2、違約證明材料:需要提供證明乙方違反合同條款的證明材料,例如違約通知書、違約證明書、法院判決書等,以證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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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對于勞務分包合同引發的糾紛,也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如果所建工程已經登記,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所建工程尚未登記,由工程實際地的法院管轄,面對被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當將涉案工程的全部資料搜集并匯總,尤其是認質認價清單,變更簽證等影響工程價款的書面材料,繪制竣工圖紙,編制結算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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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工程合同簽訂后甲方違約怎么辦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和技術資料,承包人能否要求延期工期,即承包人對發包人先前履約的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么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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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8年前工程,沒有證據資料2023年1月,王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通過律師要回剩余工程款,根據王先生自己的計算,他的心理預期是&ldquo,天用律師仔細分析被告的答辯狀,內容簡述為:1、稱2016年2月雙方已解除合同解除,指出我方主張工程款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對于被告答辯狀中第3點,可以看出對方已承認案涉工程總造價,這對于證據匱乏、又無法進行工程鑒定的我方來說,真是&ldquo,在此后,王先生也向甲方要過幾次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但雙方因金額糾紛不歡而散,工程尾款問題遲遲沒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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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在合同簽訂后,工程開工前,符合條件,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建設單位(業主、甲方、發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1、工程預付款的比例為簽約合同價的15%(一般為10%)2、預付款擔保需采用銀行保函(預付款擔保也可以是:擔保公司保證擔保和抵押)3.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間:合同簽訂后,工程開工前,如果承包人中途毀約,中止工程,使發包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預付款,則發包人作為保函的受益人有權憑預付款擔保向銀行索賠該保函的擔保金額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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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從案件細節中找到關鍵證據、突破案件難點,天用律師與林先生詳細溝通并調查企業資質情況得知:1、A與B工程公司屬于關聯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沒有實際財產,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責任,03收集關鍵證據 制定訴訟策略現在最關鍵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與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關系的有力證據,為此天用律師展開詳細調查,并專業指導林先生收集證據,01想要回工程款 無奈甲方偷換主體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將項目工程施工圖紙全部內容的膩子工程、全部頂棚、墻面的膩子工程分包給林先生。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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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不知如何擺脫。可以咨詢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第一步:立即報警。第二步:立即要求做傷情鑒定。第三步:其他證據證明。第四步:所有證據證明了家暴確實存在,那么對你造成的傷害達到輕傷和輕傷以上的,他要去坐牢。如果沒有達到輕傷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家暴尚未構成犯罪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那么對待家暴的第五步是什么?那就是起訴離婚。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車禍死亡,家屬對責任劃分不認可,復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點多,在北京市某條高速上發生了一起悲劇。 老王正駕駛著貨車為東家送貨,在行駛過程中沒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輛重型貨車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兩車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駕駛的貨車嚴重毀損! 七零八落的車輛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貨車原本的樣子了,更嚴重的是老王當場就被車禍奪去了生命。 隨著交警不斷深入處理,逐步查明了對方司機的后方反光涂裝不合格、車輛超載等問題,但仍沒拗過追尾這條“大腿”,給老王定了個主要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老王作為家里頂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體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顧;下有3個子女,尚未成家立業;妻子也年過半百,無經濟收入。 面對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這些天都在淚水中度過。 在悲痛之余,讓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對主責不認可,怎么申請復核更改責任的問題。 他們一無顯赫的家世背景、二無廣泛的人脈資源,打聽來打聽去也只限于親戚朋友的七言八語,也沒有得出個所以然來。 復核申請的時間很短,按以往的經驗來看復核成功的難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認為,眼下最緊急的是找一家專業的律所來處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結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幫他們提請復核,查清事實爭取責任。 02 律師專業復核 成功更改責任 元甲律師團隊介入后,協助家屬一同梳理事故情況及復核思路,在蛛絲馬跡中有了重大發現: 對方在詢問談話中有明確表示過其車輛出現故障,而這一事實卻并未被交警在認定書上寫明。 元甲辦案人員抓緊短暫的復核時間向警方申請查閱卷宗,明確了對方的貨車型號及筆錄中記載的自認車輛發生故障的情況。 “高速路上、發生故障、正規貨車......”種種跡象在專業的元甲交通辦案團隊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為嚴格的車輛故障處理規范,而且目前正規的重型半掛車都統一裝配了北斗車輛行駛數據記錄儀記錄行駛速度。 元甲團隊以此為切入點,強調對方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理不當,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增添其他車輛行車風險的重要原因,向復核機關提請了復核。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處理和不懈努力下,終于迎來了好消息! 復核成功改變責任比例,從認定老王為主責,到以原交警隊部分事實未認定為由發回重新認定,成功改判為雙方同等責任! 03 案件亮點 抓住目前正規貨車統一安裝北斗監控系統的新形勢讓對方車速情況有跡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駛的特殊規定為切入明確對方被遺漏的嚴重違法事實。 04 辦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鎖定可能通行的道路,這是辦案人員久經鍛煉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尋求擁有這份能力的專業人士來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陰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來。堅持不懈,據理力爭,才有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復核中,上級復核機關受理復核后僅對復核提出的異議及事故卷宗進行書面審核,如復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認定中的錯誤,則大概率會收到一份維持的結論。 事故認定經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復核,并匹配相關證據,才有可能削尖了腦袋,成為復核成功的那10%!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