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偷換合同主體工程款怎么要,甲方擅自更改合同主體

導讀:
為了從案件細節中找到關鍵證據、突破案件難點,天用律師與林先生詳細溝通并調查企業資質情況得知:1、A與B工程公司屬于關聯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沒有實際財產,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責任,03收集關鍵證據 制定訴訟策略現在最關鍵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與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關系的有力證據,為此天用律師展開詳細調查,并專業指導林先生收集證據,01想要回工程款 無奈甲方偷換主體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將項目工程施工圖紙全部內容的膩子工程、全部頂棚、墻面的膩子工程分包給林先生。
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后,誘騙收回合同原件、偷換合同主體,進行財產轉移,上演“金蟬脫殼”,施工人證據缺失,還能要回工程款嗎?
01想要回工程款 無奈甲方偷換主體
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將項目工程施工圖紙全部內容的膩子工程、全部頂棚、墻面的膩子工程分包給林先生。
2020年6月,林先生組織班組進場施工;2021年7月,林先生帶領團隊按照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
雙方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A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后,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184萬余元。
林先生多次催要無果,自己無法解決這個工程款難題,于是在2023年11月,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法律幫助。
天用專案組查看了林先生手里的證據資料,發現施工合同與結算單等多份資料中的簽署頁和蓋章頁并非A工程公司,而是B工程公司!
02勘查工程細節 突破案件難點
從A工程公司手中分包到的工程,怎么蓋章都是B工程公司呢?A工程公司是怎樣操作偷換合同主體的?A與B工程公司有著什么樣的關系?B工程公司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為了從案件細節中找到關鍵證據、突破案件難點,天用律師與林先生詳細溝通并調查企業資質情況得知:
1、A與B工程公司屬于關聯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沒有實際財產,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責任。
2、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后,向林先生威逼利誘將其合同蓋章頁收回,還將多份文件蓋章換成了B工程公司,否則不支付工程款,無奈之下,林先生只能言聽計從。
綜合這些情況,對當事人林先生來說十分不利,因為從合同形式來看,林先生是與B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但工程項目是從A工程公司手里分包來的,而且B工程公司名下并無財產......想要回184萬余元工程款,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天用律師首先對A和B工程公司進行了財產保全。2023年12月4日,法院成功凍結兩個公司多個銀行賬戶。
03收集關鍵證據 制定訴訟策略
現在最關鍵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與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關系的有力證據,為此天用律師展開詳細調查,并專業指導林先生收集證據。
在不懈努力下,證據上有了重大突破!天用律師收集到9項證據,其中在《項目責任書》《承諾書》《澄清/約談記錄》中找到A工程公司的蓋章及其項目經理的簽字確認,成為我們維權的關鍵證據!
隨后,天用專案組制定訴訟策略:
1、同時將A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與發包人(某房地產公司)同列為被告。
2、主張A工程公司為分包人,B工程公司構成債務關系,兩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04庭審全力爭取 我方訴求全部支持
2023年12月20日案件開庭,庭審中,天用律師拿出鐵證,對方啞口無言,承認了A工程公司為分包人的身份,也對工程欠款事實確認,但隨后又揚言“章是假的”,以為能夠讓我方措手不及。
但天用律師從不打無準備之仗,庭審前早已做好了充分準備,查找了大量關于A和B工程公司所有的類案判決,法院均按照合同支持了原告訴求,天用律師將這些類案判決提供給法官參考。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出具判決書,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求,判決A工程公司和B工程公司給付林先生工程款1845139元以及以1845139元為基數的逾期利息。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律師小結
本案當事人雖有多年工程經驗,但還是不慎掉入了甲方挖的三個陷阱:
一是更換合同主體,二是轉移財產、逃避責任,三是庭審中上演“假章”鬧劇。
所以強烈建議各位工程老板,及時咨詢律師進行合同審查、及時保存證據,同時聘請企業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法律風險提示,否則很容易陷入被動狀態,增加維權難度!
相關案例:
甲方私自改合同 乙方不認獲法院支持
2018 年 11 月,某合作社與王某簽訂了一份土地平整承攬用工協議,約定某合作社將自己承攬的沙雅某公司的土地平整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原告王某施工,合同中就工程內容、工程面積、每畝單價、管理費用等進行約定。工程完工并交沙雅某公司驗收合格后,合作社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勞務費,王某索要剩余勞務費時,合作社告知因其未提供發票故需扣除剩余勞務費。
為討要剩余勞務費王某將該合作社訴至沙雅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合作社辯稱納稅應是王某的義務,因原告未提供納稅發票,故應扣除總款的部分款項作為發票成本費,并當庭提供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協議條款中合作社應支付原告王某報酬為稅后價中的“稅后價”三字被抹去,據此要求王某應承擔稅費。對此王某并不認可,亦當庭提供同樣的協議,協議中并無此更改。
主審法官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土地平整承攬用工協議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提供的合同中并無涂改,視為該合作社自行更改合同且并未得到王某的認可,因雙方更改合同并未協商達成一致,故對該合作社此項抗辯并不認可,判令該合作社向王某支付勞務費8.7萬余元。
一方擅自變更合同 需承擔違約責任
變更合同需雙方協議一致,否則違約,變更行為無效。一般是承擔的民事責任。私自篡改合同,并不涉嫌犯罪,最多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通過篡改合同實施合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