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偷換合同主體工程款怎么要回

導讀:
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后,誘騙收回合同原件、偷換合同主體,進行財產轉移,上演“金蟬脫殼”,施工人證據缺失,還能要回工程款嗎?
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后,誘騙收回合同原件、偷換合同主體,進行財產轉移,上演“金蟬脫殼”,施工人證據缺失,還能要回工程款嗎?
想要回工程款 無奈甲方偷換主體
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將項目工程施工圖紙全部內容的膩子工程、全部頂棚、墻面的膩子工程分包給林先生。
2020年6月,林先生組織班組進場施工;2021年7月,林先生帶領團隊按照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
雙方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A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后,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184萬余元。
林先生多次催要無果,自己無法解決這個工程款難題,于是在2023年11月,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法律幫助。
天用專案組查看了林先生手里的證據資料,發現施工合同與結算單等多份資料中的簽署頁和蓋章頁并非A工程公司,而是B工程公司!
勘查工程細節 突破案件難點
從A工程公司手中分包到的工程,怎么蓋章都是B工程公司呢?A工程公司是怎樣操作偷換合同主體的?A與B工程公司有著什么樣的關系?B工程公司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為了從案件細節中找到關鍵證據、突破案件難點,天用律師與林先生詳細溝通并調查企業資質情況得知:
1、A與B工程公司屬于關聯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沒有實際財產,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責任。
2、A工程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施工合同后,向林先生威逼利誘將其合同蓋章頁收回,還將多份文件蓋章換成了B工程公司,否則不支付工程款,無奈之下,林先生只能言聽計從。
綜合這些情況,對當事人林先生來說十分不利,因為從合同形式來看,林先生是與B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但工程項目是從A工程公司手里分包來的,而且B工程公司名下并無財產......想要回184萬余元工程款,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天用律師首先對A和B工程公司進行了財產保全。2023年12月4日,法院成功凍結兩個公司多個銀行賬戶。
收集關鍵證據 制定訴訟策略
現在最關鍵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與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關系的有力證據,為此天用律師展開詳細調查,并專業指導林先生收集證據。
在不懈努力下,證據上有了重大突破!天用律師收集到9項證據,其中在《項目責任書》《承諾書》《澄清/約談記錄》中找到A工程公司的蓋章及其項目經理的簽字確認,成為我們維權的關鍵證據!
隨后,天用專案組制定訴訟策略:
1、同時將A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與發包人(某房地產公司)同列為被告。
2、主張A工程公司為分包人,B工程公司構成債務關系,兩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全力爭取 我方訴求全部支持
2023年12月20日案件開庭,庭審中,天用律師拿出鐵證,對方啞口無言,承認了A工程公司為分包人的身份,也對工程欠款事實確認,但隨后又揚言“章是假的”,以為能夠讓我方措手不及。
但天用律師從不打無準備之仗,庭審前早已做好了充分準備,查找了大量關于A和B工程公司所有的類案判決,法院均按照合同支持了原告訴求,天用律師將這些類案判決提供給法官參考。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出具判決書,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求,判決A工程公司和B工程公司給付林先生工程款1845139元以及以1845139元為基數的逾期利息。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律師小結
本案當事人雖有多年工程經驗,但還是不慎掉入了甲方挖的三個陷阱:
一是更換合同主體,二是轉移財產、逃避責任,三是庭審中上演“假章”鬧劇。
所以強烈建議各位工程老板,及時咨詢律師進行合同審查、及時保存證據,同時聘請企業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法律風險提示,否則很容易陷入被動狀態,增加維權難度!
建設主體變更后承包人工程款的主張路徑
工程總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同情形的發包人變更后,如何確定承擔發包人法律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涉及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實合同成立與生效、債務加入、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應區分不同情況認定承擔發包人責任的主體:
1.經總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或雖未經總承包人書面同意,但總承包人與第三人繼續履行原工程總承包合同或總承包人與第三人重新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對總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法律義務;未經總承包人書面同意且總承包人未與第三人形成工程總承包合同關系的,應由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2.發包人依法分立,除總承包人與分立后的主體另行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外,應當由分立后的全部主體對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三人與發包人約定共同承擔發包人責任并通知總承包人,或者第三人向總承包人表示愿意承擔發包人責任的,總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總承包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發包人義務范圍內和發包人共同承擔責任。
于發承包人雙方而言,為防止工程建設主體發生變更后工程款支付主體不明的爭議,在主體變更時建議明確以下內容:
1. 權利義務轉移內容約定明確。對于第三方對原建設單位的承接內容明確約定,如具體的權利義務,承接的效力是否及于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內容;
2. 已完工程及施工現場交接清晰。對于半拉子工程,在建設主體變更時應當明確已完工程量清單,對于施工現場通過拍照、錄像或第三方公證的形式固定留存,保證交接邊界明晰。
3.明確已付款工程的認定。建設單位主體變更時應當對于進度款等已付款對賬核實,避免在后期已付款合計時出現重復計算或爭議不明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