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資金不到位工程停工索賠標準

導讀:
在處理工程停工索賠的法律事務時,法律依據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當發生爭議時,乙方應當收集并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合同文本、付款記錄、工程進度報告、通訊往來等,以證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些證據將在后續的法律訴訟或仲裁中起到關鍵作用。
在工程建設領域,資金的穩定到位是保證項目順利進行的關鍵。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各種原因,甲方的資金可能會出現問題,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程款,進而引發工程停工。對于承包商而言,這不僅意味著經濟損失,更有可能涉及到合同違約等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
當甲方資金鏈出現問題,無法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款項時,工程項目往往面臨被迫停工的境地。此時,作為乙方的承包商,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合同中關于付款和違約的具體條款。通常情況下,合同會明確約定付款時間、金額以及違約責任。一旦發現甲方資金短缺,乙方應立即與甲方溝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內仍不能解決資金問題,乙方有權根據合同條款暫停工程施工,并可向甲方提出索賠。
發包人未如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哪方承擔損失?
1.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資金的,應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這里的資金一般是指工程款)。
在現實中,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款包括預付工程款和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兩種,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
實踐中,完成約定的工程部分后,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發包人簽字后支付。發包人在計算結果簽字后的合理期限內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價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
2.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在實踐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如果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無法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緩建。根據《八民會紀要》第32條、第33條規定,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259條、第283條(《合同法》已失效,此處請參考《民法典》第778、803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3.承包人停工權按依據不同可分為依法停工與依約停工
依法停工:根據有關建設行政法律法規,發包人需在項目過程中履行一定的行政法律義務,若其違法行為阻礙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或可能影響社會更多主體的公共利益,則承包人有權停工。工程實踐中,因發包人違法導致承包人停工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因開工許可不完備引起的停工;(2)因圖紙重大變更引起的停工;(3)因其他施工過程中行政許可不完備引起的停工,如環境影響評價、文物保護、擾民、建筑垃圾處理等。
依約停工:(1)因發包人未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引起的停工。《合同法》第269條(參考《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施工是承包人的主給付義務,支付價款是發包人的主給付義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67條(參考《民法典》第526條)先履行抗辯權而采取停工措施。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68條(參考《民法典》第527條)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有證據證明發包人有轉移財產、喪失信譽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承包人有權停工。
(2)因發包人未履行協助等其他合同義務引起的停工。如因發包人未履行“三通一平”義務導致的停工,因發包人地質資料和有關現場資料文件不準確導致的停工,因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不合格導致的停工。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知情方應當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減損措施,否則對于擴大的損害無權要求賠償。合同一方在向另一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后,在該不可抗力阻礙其履行義務期間,可免于履行該義務。也就是說,對于承包人而言,若不可抗力導致其無法進行施工活動,有權停工。
建設工程中停窩工損失索賠的合同處理
損失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之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具體而言承包人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一,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三,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況,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一、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的,承包人一般都可以要求賠償以下損失:
1、人工費損失。如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工人低生產效率的損失;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相關人工費用損失。
2、材料費損失。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
3、機械費損失。由于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
4、工地管理費。諸如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物價上漲的產生的差價費用。諸如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需要注意的是,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承包人要有證據資料證明。
二、承包人必須要承擔的責任
1、必須要按照簽訂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進行現場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簽約的發放圖紙時限給發包人。
2、承包人的守時開工是實施工程的最主要確保條件。
3、施工工程的承包人進入了施工現場前,還要做好這項施工工程實施的整個方案,購買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此次施工的場地使用也需要處理,場地是否平整,水電以及道路要保持絕對的暢通安全。這些進入施工現場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4、承包人隨時要面臨著發包人的督察,但是發包人督察的前提必須不能妨礙承包人工作才行,承包人也不可以各種理由拒絕發包人隨時督察施工工程的進度以及工程的質量。
5、承包人對此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照簽約的施工合同標準質量來實施。如果施工工程的質量因為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施工合同標準質量,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施工合同標準質量合格為止。
三、發包人必須要承擔的責任
1、發包人也要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工作,和承包人一樣。
2、發包人要監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開工令去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監督到承包人沒有按照簽約的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執行,有權利讓承包人賠償。
3、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原料以及所需要的設備的所有質量需要符合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造成事故的需要發包方承擔責任。
4、發包人要對承包人施工工程的質量以及工程進度隨時監督,前提是不能耽誤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5、發包人對整個工程的驗收。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發包人應該及時的對此工程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時要根據施工圖紙以及國家相關標準來驗收。
6、最后驗收成功后,支付費用。
在面對資金不足導致的工程停工時,除了依法維權外,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乙方可以提出調整工程進度計劃、延長付款期限等替代方案,以減少損失并繼續推進項目。同時,加強風險管理,對合作伙伴的資金實力和信用狀況進行嚴格審查,避免未來出現類似問題。
當遇到甲方資金不到位引發的工程停工問題時,乙方應根據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并積極與甲方溝通協商,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在必要時,依法進行索賠,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