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什么

導讀:
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什么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后,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為此,夫妻一方代償還共同債務后,就依法律規定有償就其超額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那么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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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什么
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后,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條件有哪些
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
正是基于這種理由與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