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導讀: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只是在我國,由于傳統習慣的影響,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只是在我國,由于傳統習慣的影響,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關于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同樣,夫妻生活中應當允許夫或妻任何一方有專屬于自己的生活空間,有專屬于自己的經濟支出,比如購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國《婚姻法》并沒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律實行共同共有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國,由于傳統習慣的影響,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而已。我們不能因此想當然地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只有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其他財產,也不能認為,夫或妻經濟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沒有個人支出。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