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方式

導讀: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關于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解釋(二)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