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向主債務人追償后能否向擔保人

導讀:
如果一般保證責任,擔保人有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那么放棄向主債務人追償后能否向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一般保證責任,擔保人有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關于放棄向主債務人追償后能否向擔保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放棄向主債務人追償后能否向擔保人
債權人放棄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擔保,或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如果一般保證責任,擔保人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擔保人怎樣追償債務人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規定的追償權利;
3、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保證人享有擔保法規定的追償權利,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5、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