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

導讀:
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2015年2月28日,A銀行稱,2011年6月28日,A銀行與B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A銀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萬元人民幣,并約定了分期還款期限。綜上,C公司、D公司以A銀行放棄抵押權為由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2015年2月28日,A銀行稱,2011年6月28日,A銀行與B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A銀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萬元人民幣,并約定了分期還款期限。綜上,C公司、D公司以A銀行放棄抵押權為由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部分債權擔保人能否拒絕償還
2015年2月28日,A銀行稱,2011年6月28日,A銀行與B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A銀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萬元人民幣,并約定了分期還款期限。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A銀行已通知B公司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償17429.7萬元借款本金及已發生的利息,并要求C公司、D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提前承擔清償17429.7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連帶保證責任,但C公司、D公司均未在通知的期限內予以承擔。請求判令,1.C公司、D公司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A銀行償還B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17429.7萬元人民幣、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借款全部給付之日止)及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2.C公司、D公司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律師說法,是否構成放棄最高額抵押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