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人相應免責的原因

導讀:
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德國民法典第1164條規定:對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權利人請求償還為限,抵押權移轉于對人的債務人。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因此,債權人如放棄抵押權,保證人應當相應地免除責任。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人相應免責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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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對有擔保債權承擔物的責任,擔保人對有擔保債權承擔人的責任,解決他們的索賠與他們有利害關系,債權人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和放棄抵押權是否影響其他擔保人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限度內免除責任,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法國民法典第2037條規定:保證被解除,當[保證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抵押權和優先權代位之時,因債權人的行為,這些權利不再能夠為了保證人的利益而發揮作用。
德國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債權人拋棄與債權有關的優先權、對債權存在的抵押權或船舶抵押權、對債權存在的質權或對共同保證人的權利的,保證人在因拋棄的權利根據第774條[注12]獲得償還的限度內,免除責任。
意大利民法典第1955條規定:當因債權人的行為使保證人的代位在各種權利、質權、抵押權及債權人的優先權中沒有效力時,保證消滅。
日本民法第504條規定:依第500條的規定,有應為代位的人場合,在債權人因故意或者疏忽而將其擔保喪失或減少時,應為代位的人,在因其喪失或減少致不能受償還的限度內,免其責任。
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所謂清償代位,是指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一人,因為清償,于其求償權之范圍,債權人之債權當然移轉于清償人。這是為了保證第三人或者共同債務人的求償權而由法律直接作出的規定。
日本民法第500條規定:對于實行清償有正當利益的人,因清償而當然代位債權人。
法國民法典第2029條明確規定:已經清償債務的保證人,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所有權利。
德國民法典第1164條規定:對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權利人請求償還為限,抵押權移轉于對人的債務人。
香港《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15條也有明文。在保證人代位的情況下,不但債權本身轉移,從屬于債權的一切權利,如從債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均移轉于保證人。
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因此,債權人如放棄抵押權,保證人應當相應地免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