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連帶責任被起訴如何自保

導讀: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自保當擔保人被起訴?
擔保人被起訴,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下是一些建議:
1. 確認擔保類型:首先需要明確擔保人的類型,是保證人還是提供抵押物擔保。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擔保,則只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2. 破產清算: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債權人應向法院申報債權。
3. 清償責任:債務人清算無法還清的債務,由保證人負責清償。
4. 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 沒有故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下,擔保人被起訴不會被判刑。如果拒不履行判決則可能被追究刑責,但這種情況還是相當少的,一般會先強制凍結處置擔保人財產。
在執行階段,擔保人可以通過下列主張來自保:
1. 主債權已經消滅。
2. 擔保物權已經實現。
3. 債權人放棄了擔保權利。
4.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5.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進行擔保,就是避免擔保人被起訴的最根本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