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

導讀:
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個債務有抵押擔保,也有保證擔保的,首先處理抵押物清償債務,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那么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個債務有抵押擔保,也有保證擔保的,首先處理抵押物清償債務,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關于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否需要先處置抵押物再擔保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個債務有抵押擔保,也有保證擔保的,首先處理抵押物清償債務,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抵押人將房產重復抵押違法嗎
通常上,將房產拿去抵押之后,在沒有經過債權人同意,也就是所謂的房屋抵押權人同意,那么抵押人也就不能將房子拿去埋。但是,這里是限制出賣房子,不是限制在抵押。
把一個房屋拿去重復抵押的不屬于違法行為,只要房屋價值不低于要抵的款項即可。在已經做了抵押之后又抵押時,如房屋價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項高,則超過部分視為沒有抵押。要是房屋價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項時,債權人就需要注意受償的順序了。
除了在被抵押了一回的房產上能夠在做抵押,按照法律上明確的規定,房產抵押人在辦理抵押之后,還享有以下幾個權利:
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于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重復抵押之后,還是需要帶上抵押擔保合同去辦登記手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需要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房屋的,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5、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決議》和辦理抵押登記的《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和證明;
6、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或《抵押物折價協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