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呢

導讀: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統一的概念,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針對債務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有保證人的,這樣可以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擔保人也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針對的是保證人的權益,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呢?債權人一般不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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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統一的概念,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針對債務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有保證人的,這樣可以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擔保人也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針對的是保證人的權益,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了解,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人一般不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的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一、反擔保的功效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
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
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二、反擔保主要適用情況有哪些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
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以上就是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進行的詳細闡述,在了解了上述內容之后,債權人是不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的,必須經過債務人自己擔保人之間的一個協商,因為,反擔保是為了保證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