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是否可以獲得債權人的抵押權?

導讀:
債權人享有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反擔保人作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1、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的約定無效,并不影響抵押權成立的有效性。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那么反擔保人是否可以獲得債權人的抵押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享有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反擔保人作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1、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的約定無效,并不影響抵押權成立的有效性。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關于反擔保人是否可以獲得債權人的抵押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享有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反擔保人作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后反擔保人也就變相成為債權人了,所以反擔保人可以獲得債權人的抵押權。
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1、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的約定無效,并不影響抵押權成立的有效性。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反擔保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第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第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是什么
反擔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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