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再提供反擔保

導讀:
生活中,為了避免債務的糾紛,擔保已經成為很多人所選擇的來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當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重要性就表現出來。但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綜上所述催天下小編的理解是反擔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擔保是針對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當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就相對的成為債權人,因此反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提供再反擔保。那么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再提供反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為了避免債務的糾紛,擔保已經成為很多人所選擇的來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當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重要性就表現出來。但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綜上所述催天下小編的理解是反擔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擔保是針對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當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就相對的成為債權人,因此反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提供再反擔保。關于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再提供反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為了避免債務的糾紛,擔保已經成為很多人所選擇的來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當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重要性就表現出來。那么對于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再提供反擔保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有關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再反擔保,這一點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保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4、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5、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
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4、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5、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綜上所述催天下小編的理解是反擔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擔保是針對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當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就相對的成為債權人,因此反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提供再反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