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是否必須先以債務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

導讀:
在混合擔保中,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為常見。例如公司作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擔保,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了保證擔保。《物權法》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是否必須先以債務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混合擔保中,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為常見。例如公司作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擔保,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了保證擔保。《物權法》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是否必須先以債務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一個債權上可能存在多個擔保,多個擔保既可能是單一擔保方式構成的共同保證、共同抵押、共同質押,還可能是混合擔保方式的保證與抵押共存、保證與質押共存、抵押與質押共存、或者保證與抵押、質押并存等情形。
在混合擔保中,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為常見。例如公司作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擔保,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了保證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是否必須先處置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還是可以自由選擇,沒有順序上的限制呢?
《物權法》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何理解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中的約定?
該約定旨在確定或者限制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的選擇權,從《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后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來看,這里的約定,應當是指人的擔保責任與物的擔保責任之間的順序。
此外,在解釋上,當事人之間還可以約定各擔保人僅對債權承擔按份的擔保責任。這一按份的共同擔保約定,同樣限制債權人實現債權時選擇權的行使,債權人僅享有向各擔保人主張其承擔約定份額范圍內的擔保責任的權利。由此可見,當事人之間約定各擔保人僅承擔按份的共同擔保責任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準此,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中的約定,既包括關于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間責任順序的約定,也涵蓋關于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間責任分擔范圍的約定。
約定到什么程度才能認定為約定明確?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前句的規定,只有在就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間的責任順序或者責任分擔范圍約定明確的情形之下,債權人才能依該約定實現債權。審判實踐中有當事人認為,這里的約定,只有在排定債權人實現債權時各擔保權之間的順位的情況下,才屬于約定明確,典型的表述是有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及最后順位等明確的排序才是約定明確,否則就是約定不明確,由此引發了當事人意思表示解釋上的爭議。本院認為,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中的約定的目的在于確定或者限制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的選擇權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內容達到了這一程度,即應認定為當事人之間就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有了明確約定。
這里,既包括限制債權人選擇權行使的約定,也包括確定或者賦予債權人選擇權的約定。所謂就債權人實現債權順序的約定明確,既包括對實現債權的順序約定為物的擔保在先,人的擔保在后;人的擔保在先,物的擔保在后;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同時承擔擔保責任等三種社會上普通人根據邏輯通常可以想象出來的約定明確的情形,當然也包括約定在任何情形下擔保人都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