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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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深圳追債人專業追債公司認為,根據我國法律,債權是可以由債權人轉讓給第三方的,而雙方需要按照相應的流程和規范來執行債權轉讓過程,如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明確債權轉讓的具體內容。但是,這里涉及到另外的一方,也就是借款人。如果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原債權人是否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是否只有在借款人同意之后才能進行債權轉讓?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則有權利拒絕對新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那么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借款人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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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品的范圍因國家而異。抵押必須是可轉讓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財產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為便于保管和發揮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將同一擔保價值再抵押??垩?、滅失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人。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債務人繼續清償一般債務,剩余部分由債務人占有;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兩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人不再對抵押價值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那么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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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因此,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銷。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銷,否則等于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那么債權轉讓必須要等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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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為: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2、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為: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主觀:從目前出現的虛假 債權轉讓 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剝離前已受清償,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情形:剝離前已受清償,虛假的債權轉讓糾紛有什么情形1、法律主觀:以下情形一般屬于虛假債權轉讓糾紛:剝離前已受清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1、法律主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就是因履行債權轉讓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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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履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那么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有什么不同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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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后,原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對債權受讓人而言,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受讓人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法律主觀:債權轉移原債權人可否追討 債權轉讓 后,債權就由受讓人取得,原債權人不再是債權人,所以原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追討債權,債權轉讓不免除原債權人責任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無效、可撤銷情形,則原債權人不再承擔債務責任,不行的,債權轉讓后應該通知債務人,通知后債務人扔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不能免除其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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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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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履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那么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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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于以上的原因,債權收益權轉讓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由于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需要進行轉讓公示,存在轉讓方將債權收益權對應的原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債權上設定擔保等權利負擔的風險;2、若原債務人無法清償,受讓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3、因原債權并未實際轉讓,無法實現債權資產與轉讓方的破產隔離;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債權收益權轉讓協議中風險的承擔人主要為受讓方。那么債權收益權轉讓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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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讓后原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但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但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但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不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債務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分析:債務人如轉讓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的,需要對剩余債務承擔履行的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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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后還給原債權人債務是否算清償債權轉讓后原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對債權受讓人而言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受讓人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在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債權人返還。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那么債權轉讓后還給原債權人債務是否算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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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因而,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債務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代債務人進行清償。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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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有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債務人,或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承認了債權人的轉讓權利行為,該權利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債務人去世之后,需要用他的遺產償還債務,償還之后仍有剩余遺產的,由繼承人繼承,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債務的義務,可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繼續償還債務人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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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后反悔,時效中斷嗎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那么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后反悔,時效中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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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的當事人。那么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區別編輯推薦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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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 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