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區別編輯推薦法律知識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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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區別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法律特征為:1、債權轉讓是指不改;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因而,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的當事人。2、債權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債權全部轉讓時,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在債權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3、債權轉讓的對象是可以轉讓的債權。
第三人代為清償是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的一種,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合同債務。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義務是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的。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一般是期待債務人親自履行債務。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礎原理,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為履行。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3、沒有發生債的轉讓。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只是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輔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當,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均涉及合同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主體和權利享有主體都有所變化等,但是,他們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1、債務履行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債務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代債務人進行清償。
2、債權享有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履行。
3、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任何經濟糾葛,如果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則必須經過第三人同意,因為任何人不能未經他人許可給他人設定義務;另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經濟糾紛,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此種情況下,因第三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直接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進行清償,而無須經過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體地位不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債權轉讓中,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償,則由債務人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