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導讀: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系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系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關于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債務轉讓,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二者區別包括:
1.生效條件不同。
2.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3.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系
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移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從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債務的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的區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系,在對這兩條規定中“約定”與“同意”的理解上。當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中的當事人理解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時,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債權人同意不易區分。既然已經形成約定則債權人必定同意,即約定中也包括著債權人同意的意思。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對是債務的代為履行還是債務轉移比較難以把握,尤其在當事人的約定中不使用“代為履行”、“債務轉移”的字眼,而約定為由某某承擔、負擔、償還、付款、給付等等時,更難以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