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有哪些

導讀: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那么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關于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的本質區別
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狹義的債務轉讓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廣義的債務轉讓中,原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債務受讓人)得以承受債務,并得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在形式上與第三人履行相同,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一方面,廣義的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為債務人,即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為是依據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
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在該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并不發生變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其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基于法律規定或約定而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債權人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合同。
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第三人并不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面、正確、適當地清償了合同債務,合同債務即消滅;如第三人僅為部分履行,債權人又已受領的,合同債權則發生部分消滅的后果;對未消滅的部分債權,合同債務人仍應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債務轉讓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不發生轉讓,債務人不因此退出其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第三人也不因此承擔債務。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
通俗一點講就是:兩者都是要得到債權人的許可才能成立。
但第三人代為履行債權沒有發生任何的變化,A欠B的錢,依然是A欠B的錢,只是還錢的是C。不過當C不履行債務的時候,B依然可以向A追討債務,A不得以由第三人C代為履行而對抗B。不過A還錢之后可以向C追討。
而債權轉移則顧名思義,債券債務發生了轉移,由A欠B的錢變成C欠B的錢。當C不不履行債務的時候,B不得再向A要求償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