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影院的A擁有一臺放映機甲。2019年3月,A向B借款,并將甲轉讓給B作為擔保,但約定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A繼續占有并使用甲。同年4月,A與C簽訂類似的合同,再次將甲轉讓給C作為擔保,并繼續使用甲。到了2020年7月,由于A未在還款期限內履行債務,B和C分別向A要求返還甲,但A未作出回應。同年8月,C得知了A與B之間的合同,便將甲帶回自己的住所。同年9月,B得知甲已移交至C處,遂向C請求還。此時,B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趙金保精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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