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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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之區別是什么不同之處在于:1.協議的存在2.協議的內容3.債權人的同意一、協議的存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之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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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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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移的定義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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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的截然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正確加以區分,就顯得尤為必要。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在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兩種情形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有可能達成一定的協議,協議內容的不同,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礎。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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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何區別區別主要在于:1、協議的存在2、協議的內容3、債權人的同意一、協議的存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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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債務承擔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那么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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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輔助履行人是輔助債務人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免責債務承擔、履行承擔、由第三人履行中,作為承擔人的第三人一旦實際履行,在客觀上產生了第三人清償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那么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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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在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兩種情形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有可能達成一定的協議,協議內容的不同,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礎。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之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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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有什么區別1、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將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也就是說,債務轉移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主體,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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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并存債務承擔需有承擔人與債務人特別約定,如約定債權人對承擔人直接享有請求權,或約定承擔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等,如無此類特別約定,應推定為履行承擔。并存債務承擔的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那么并存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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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系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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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如何區別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二者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生效條件不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主體,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那么應如何區別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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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有哪些區別有:1.協議的存在2.協議的內容3.債權人的同意一、協議的存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那么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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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有哪些本質區別1.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那么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讓有哪些本質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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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的區別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那么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的區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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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欠錢不還,要賬就要快,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遇到欠錢不還,三個要賬的還金時期一定要把握,不然自己的債務就變成呆賬、死賬、要不回來的賬。首先,訴訟時效的問題,切記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有效期,如果對方欠錢不給,每天好吃好喝,樣樣奢華,就是不還你錢,你考慮在三年的時間內抓緊提起訴訟,否則過期的就會增加敗訴的風險。其次,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為兩年的時間,對方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要拖,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過了兩年就很麻煩。最后一個,不要等到對方電話不接,消息不回的地步才去要賬。要賬就要怕,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你明白了嗎?欠債就必須要還,公布證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