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

導讀:
并存債務承擔需有承擔人與債務人特別約定,如約定債權人對承擔人直接享有請求權,或約定承擔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等,如無此類特別約定,應推定為履行承擔。并存債務承擔的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那么并存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存債務承擔需有承擔人與債務人特別約定,如約定債權人對承擔人直接享有請求權,或約定承擔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等,如無此類特別約定,應推定為履行承擔。并存債務承擔的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關于并存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存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則表現在:在形式上,并存債務承擔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與債權人訂立,還可由債務人、承擔人和債權人三方訂立;履行承擔只能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
在效力上,并存債務承擔中的承擔人加入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承擔人直接享有請求權;而履行承擔中,承擔人并不加人原存債務關系中,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承擔人不享有請求權,在承擔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至于對二者區分的實務判定,通常應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準。并存債務承擔需有承擔人與債務人特別約定,如約定債權人對承擔人直接享有請求權,或約定承擔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等,如無此類特別約定,應推定為履行承擔。這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承擔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經同意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的原理。
并存債務承擔的方式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并未脫離債的關系,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