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

導讀:
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與債務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于他人之債務。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那么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與債務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于他人之債務。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關于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什么區別
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山第三人代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一種制度。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即此契約之債務人)與債務人(此契約之債權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于他人之債務。讓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義務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擔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得到實現有利于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同時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如果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或者根據合同性質并不要求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為履行自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別對二者的區分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正確適用。
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形式不同。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債務承擔屬于債的移轉的范疇為債務主體的變化承擔人已加人到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了新債務人使原債務人免除債務脫離合同關系。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而履行承擔屬于債的履行方式的范疇債務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其成立不能使債務人免除債務而脫離合同關系債權人沒有取得對履行承擔人的直接請求權承擔人也無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