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最大的區別在于債權是否進行轉移。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那么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最大的區別在于債權是否進行轉移。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關于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承擔和第三履行人的區別是什么
最大的區別在于債權是否進行轉移。
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的概念及特征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
(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1、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2、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3、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三)債權轉讓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形成淵源于原合同但又與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轉讓的效果也呈如下特點
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風凜凜或無效那么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標的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無效那么債權人就此債權的轉讓也無效則債權轉讓合同也部分無效就原合同無效部分債權轉讓合同亦部分無效。
2、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了。
3、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