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

導讀: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關于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
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2、對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3、法律關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一、什么是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合同義務的轉移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權利請求,第三人應對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
2、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二、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