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導讀:
債務轉移的定義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的定義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關于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轉移的根本區別
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系,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系。在這兩重債務關系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系,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系,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轉移的定義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征,即:
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
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定義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