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導讀:
所以,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不符合債務轉讓的要件,而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合同仍然在原、被告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無權要求第三人向其支付剩余的鋼材,而只能向原告請求支付剩余的200噸鋼材。由于第三人只向被告交付了800噸鋼材,因此,應由原告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不符合債務轉讓的要件,而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合同仍然在原、被告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無權要求第三人向其支付剩余的鋼材,而只能向原告請求支付剩余的200噸鋼材。由于第三人只向被告交付了800噸鋼材,因此,應由原告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關于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2000年9月,(原告)河南某貿易公司與(被告)山西某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2000噸鋼材,在2000年10月底交貨,貨到10天內付款。幾天后,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鋼材買賣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后,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鋼材的貸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后,先向第三人通過火車發送了2000噸鋼材。10天后,原告向被告發送了1000噸鋼材。至10月下旬,原告不能籌集到剩余的1000噸鋼材,被告遂多次發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1000噸鋼材給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貨到后,部分鋼材已被處理,僅剩下8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函,稱愿幫助原告交付鋼材8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被告在收到貨物以后,以“尚欠200噸鋼材”為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800噸鋼材的貨款。被告則要求追加第三人,并由第三人補足尚未交付的鋼材后,其方能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
【問題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認定和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首先應當確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即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是否發生了債務轉讓,第三人是否負有清償1000噸大米債務的義務?其次應當確定被告是否享有不支付全部貨款的抗辯權。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并沒有發生債務移轉關系,其原因在于,第一,原告作為債務人,并未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因為原告商請第三人暫撥1000噸鋼材給被告,并未明確這是一種債務轉讓。而且在第三人向被告交付鋼材時其明確聲明仍由被告與原告結算貨款,也就是說,應由被告向原告交付2000噸鋼材的貨款。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并沒有退出原合同關系,其仍然是合同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的同時,仍享有雙務合同中債權人的權利,在此主要是收取貨款的權利。第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和《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應當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而在本案中,在原告商請第三人代為履行以后,原告并沒有與被告聯系,提出轉讓債務并要求被告同意。至于以后第三人向原告發函,表示愿意幫助原告交付鋼材,這只是第三人愿意輔助履行債務的通知,而非關于征詢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所以,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不符合債務轉讓的要件,而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合同仍然在原、被告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無權要求第三人向其支付剩余的鋼材,而只能向原告請求支付剩余的200噸鋼材。
由于第三人只向被告交付了800噸鋼材,因此,應由原告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被告以“尚欠200噸鋼材”為由拒絕支付全部貨款明顯超出了法律授予其可抗辯得范圍,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1800噸鋼材的貨款。
【存在的問題】
在本案的審理中,對于被告是否有權要求第三人交付剩余的鋼材,存在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屬于債務轉讓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由第三人交付1000噸鋼材給被告,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而第三人未能交足1000噸鋼材,可見是第三人構成對被告的違約,應由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不應負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并未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第三人只是代替原告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由原告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在債務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將脫離債務關系,其地位由新債務人替代。債務移轉在性質上并不消滅債務,僅僅是將原債務轉移到新債務人,一旦發生債務轉讓,原債務人就不再承擔債務,也不承擔因新債務人不履行合同而發生的違約責任。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則是指債務人通過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代其(債務人)履行義務,履行債務的主體仍然是債務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