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哪些區別?

導讀:
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債務承擔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那么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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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有哪些區別?
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形式不同。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債務承擔屬于債的移轉的范疇,為債務主體的變化,承擔人已加人到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了新債務人,使原債務人免除債務脫離合同關系。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而履行承擔屬于債的履行方式的范疇,債務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其成立不能使債務人免除債務而脫離合同關系,債權人沒有取得對履行承擔人的直接請求權,承擔人也無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
債務承擔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一、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關系的變化。
1.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脫離債的關系。
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2.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同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債務承擔的原因行為就是指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的原因,其原因可能無效,但第三人不能因為這個原因而拒絕對債權人的義務。
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