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

導讀:
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輔助履行人是輔助債務人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免責債務承擔、履行承擔、由第三人履行中,作為承擔人的第三人一旦實際履行,在客觀上產生了第三人清償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那么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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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哪
第一,形式不同。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
履行承擔.又稱為債務清償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第三人代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一種制度。在履行承擔中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即此契約之債務人,與債務人(此契約之債權人,契約之標的為履行債務人對于他人之債務。讓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義務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擔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得到實現;有利于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同時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如果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或者根據合同性質并不要求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為履行自應得到法律的承認。
履行承擔與債務承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是由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原來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別,對二者的區分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正確適用。
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
輔助履行人是輔助債務人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輔助履行是由債務人基于委托或雇傭關系而為的履行,雖從外觀上輔助履行和免責債務承擔都表現為是由原債務人以外的人直接履行債務以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在法律效力上,輔助履行中,輔助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由債務人而非輔助履行人承擔責任,這點與履行承擔的特征相同;而免責債務承擔則是由新債務人(承擔人)承擔責任,原債務人已退出了債之關系。其次,免責債務承擔中,承擔人是以自己名義履行債務,而輔助履行中,輔助履行人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履行債務。除此之外,輔助履行與免責債務承擔之間在合同成立形式、構成要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區別。
免責債務承擔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規定。
履行承擔系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則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協議,二者在締約主體上存在區別。但在法律效力上,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應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與履行承擔完全相同。故履行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別,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與免責債務承擔也基本適用。
免責債務承擔與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清償,又稱代為清償,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以消滅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一項制度。免責債務承擔、履行承擔、由第三人履行中,作為承擔人的第三人一旦實際履行,在客觀上產生了第三人清償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但免責債務承擔與第三人清償為具有不同調整內容的制度。免責債務承擔中,在承擔協議有效成立后,不管承擔人是否實際為清償原債務人的債務即被免除;而第三人清償制度中,只有在第三人實際為清償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才歸于消滅。




